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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一老妇服用“神药”后身亡 家属维权无果

 时间:2018-03-12 15:26:09来源:责任编辑:

上海杰康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

江苏淮安市民吴建法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母亲张夕兰(女,62岁,江苏洪泽人)在服用上海一家企业生产的“神药”30天后,于2016年11月不幸身亡。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广告违法和涉嫌传销”,对涉案企业、创始人——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至今已过300天了,目前尚无查处结果。吴建法恳请有关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和进度,依法查明事情真相,尽快还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在题为《喋血的维权(一):传说中治病的“神药”,老人服用30天后身亡》《喋血的维权(二):抗癌“神药”的真面目竟是糖果》《重磅追踪:“杰康诺”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等多份反映材料中,吴建法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叫吴建法,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系江苏淮安市的一位普通市民,主要反映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市楚州区李某忠(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北门大街XX号)、江苏淮安市淮安区张某林(女,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腾飞路办事处张朱村二组X号)3人涉嫌传销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致使我母亲张夕兰因失去治疗机会而不幸身亡。

2015年7月份,我母亲张夕兰查出患有白血病。经过六个疗程化疗,病情趋于稳定,各项检查指标均提示正常。2016年10月8日,经同学唐某梅介绍,我与淮安市淮安区的张某林相识。张某林对我说,她可以带我到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区代理李某忠销售店,购买他们提供的药品,可以治愈我母亲的白血病。我遂与张某林一起至李某忠处,李某忠说他们公司生产高科技保健药品,我母亲吃他们公司的药,可以治好白血病和各种癌症,而且李某忠还打电话给江苏总代理孙某英,孙某英也说同样的话。唯恐我不相信,还带我到淮阴区赵集镇姓蔡的人家,说这家人家父亲患有直肠癌,儿子患有血管瘤,都是吃他们的药吃好了。他们还承诺说,如果服用他们的药治不好我母亲的白血病,一切后果由他们公司承担,并且说服用他们的药,就不要吃其它西药或中药,也不能到医院看病,否则就不起任何作用。 我听信他们之说 ,购买了他们销售的富硒酵母片、啤酒酵母(铬)压片糖、β-葡聚糖酵母压片糖三种药一个疗程,计人民币6900元。上述药物,由张某林交付于我。

我母亲张夕兰在服药15天后,我带其到医院复查,结果白细胞比正常人高出30,血小板也低。我不放心,问李某忠和孙某英两位代理商,他们一直说我母亲这种情况是药物正常反应,叫我不要担心,也不要去看医生,要一直坚持吃他们的药,再有就是每天要喝大量的水 。10月18日、11月9日,我两次见到孙某英,告诉她母亲出现了不良反应,身体皮肤有紫斑出现,全身疼痛,她回答说这是正常排毒反应,放心服用,还要我母亲加大药量。他们还带我和母亲到徐州培训班学习,宣传他们公司杰康诺药品的好处。其中就有白血病康复的成功案例!回到淮安后,我母亲提出再次购买了他们一个疗程的药品6900元。这样,为了给母亲治病,我共在李某忠处购买了三种药品(两个疗程)计人民币13800元。

2016年11月13日,我母亲身体皮肤持续出现紫斑,诉全身疼痛。我再次向李某忠和孙某英反映如何处理。11月14日,李某忠、张某林等5人来看望我母亲,他们继续说这种情况就是药物正常反应,是排毒现象,反应越大越好,还要求我们加大服药量。11月16日,我看母亲出现昏迷,病情持续加重,根本无法好转,遂赶忙送其到洪泽县医院抢救。到了医院,李某忠还说这是药物调理反应,越大越好,如果出事,公司会承担一切责任。

2016年11月17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告知我母亲病情危重、凶险,预后极差,远期存活率低,我们不得不放弃治疗。120车没有出医院大门口,我母亲张夕兰去世。

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下线李某忠,李某忠再发展下线张某林,让我购买产品后,再以销售业绩来计算给李某忠和张某林等人报酬。该公司法人代表也在讲座中明确此种销售模式,而且上述3人还故意混淆药品和保健品功效,把保健品说成是药品,谎称能够治疗各种疾病,包括癌症、白血病等,欺诈、误导、引诱我购买他们的保健品。他们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已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李某忠,张某林没有异议,而一审法院对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认定任何过错,让人匪夷所思!

本案一审过程中,作为原告的我申请对本案涉及到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缺少相关资料被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退回,本案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导致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述公司和李某忠、张某林等人需要对我母亲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我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积极补充材料,寻找可以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了我提供的鉴定资料后,认为可以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初步分析上述公司和李某忠、张某林等人虚假宣传和阻止张夕兰去正规医院就诊过错行为和张夕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举证期间,我的代理律师及时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并及时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庭审中,我和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忠、张某林也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就本案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同意原一审提交的鉴定资料和二审补充的资料作为二审司法鉴定资料。

我原以为本案按照二审程序对此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案有一个对我有利的结果,可不想二审主审法官近日突然告知我,说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不接受鉴定申请,认为无法鉴定,征求我的意见,是否撤诉?我感到不解,赶忙联系代理律师和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该中心负责人和主管法医均告知我和代理律师,他们从来没有说不同意鉴定,只是希望把申请书中某些人称谓稍加改动,这是司法鉴定中很常见的情形,是二审法官自己主动认为不需要司法鉴定,没有技术含量等等。当我把杭州某鉴定中心负责人意见告知二审法官时,二审法官又改口说,二审程序中没有司法鉴定,你这个问题是主观问题,不需要鉴定,无法鉴定。当我问二审法官为什么撒谎,为什么一审法官同意鉴定,而且还摇号选择了鉴定机构,二审就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官说,一审法官是一审法官,二审法官是二审法官,我们就是不同意鉴定。而且二审法官也不同意我的代理律师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上海杰康诺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和传销等证据,二审法官也以不能到其他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取证为由不同意去取证。

事发后,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yy直播、千聊平台等,继续宣传他们的产品,还通过(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001323519000000808)第三方把钱打给各(所谓)代理商及下线人员。目前,对所谓代理商无照经营,虚假宣传,阻止患者去正规医院就医,导致患者耽误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淮安市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涉嫌严重不作为。目前正在行政起诉中。

2017年2月,江苏淮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忠、张某林等人涉嫌传销等违法行为案的线索和材料,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以“涉嫌广告违法和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后,查处工作至今没有大的进展。上海杰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开展讲座、发展下线,继续存在虚假宣传,宣传治疗各种癌症和疾病,误导消费者购买他们的高价保健品,继续获得非法利益,且愈演愈烈,都已经公开化了,而当地有关部门一直说“正在处理,只是领导不在,快了……”,这样说了好几个月,连其工作人员都感觉这个回答匪夷所思,目前还是没有明确答复。

法界人士分析认为,本案系因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忠、张某林等为了销售“杰康诺”系列产品,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杰康诺”系列产品功效的行为,甚至打着可以治疗癌症幌子,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深信“杰康诺”系列产品的治疗癌症效果,未及时对张夕兰的病情进行治疗,导致张夕兰错过治疗时机,并产生最终死亡的后果。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应该对张夕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主体。

1、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属于侵权责任的主体之一。吴建法经同学唐某梅介绍第一次到李某忠处了解“杰康诺”系列产品时,李某忠、张某林等人等通过在言语上夸大其词、展示宣传资料、列举成功案例,并带领吴建法到淮阴区赵集现场参观等行为进行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杰康诺”系列产品功效,给吴建法“洗脑”,使吴建法深信“杰康诺”系列产品能够治疗其母亲张夕兰的白血病,并第一次购买了“杰康诺”系列产品。在张夕兰服用产品后病情出现严重时,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再次通过言语上的夸大其词,并带领吴建法及其母亲到徐州“杰康诺”系列产品说明会上进行“洗脑”,使得吴建法及其母亲再次深信“杰康诺”系列产品的治疗效果。从徐州回来后,在张夕兰病情出现更加严重的情况时,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再次夸大产品的治疗效果,并到张夕兰家中在言语上和行为上误导、阻止张夕兰及其家人接受治疗,使得张夕兰最终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某忠、张某林等人一方面通过言语上、宣传资料、具体案例等方法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对“杰康诺”系列产品的治疗效果深信不疑,即在认识上、观念上、思想上对吴建法及其家人进行了“洗脑”,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在行为表现为对张夕兰的病情采取服用“杰康诺”系列产品治疗,而不是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另一方面在张夕兰病情出现恶化之后,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到张夕兰的家中以人为的方式阻止吴建法及其家人到医院进行治疗。

李某忠、张某林等人的行为导致吴建法及其家人采用错误的治疗手段进行治疗,延误张夕兰的治疗时机,最终造成张夕兰死亡。因此,李某忠、张某林等人是侵权责任主体之一。

2、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侵权责任主体之一,理由如下:

(1)“杰康诺”系列产品是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公司通过组织所谓直销的模式对相关销售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宣传资料夸大产品的治疗效果,通过组织产品说明会、推介会、讲课等方式人为夸大产品的治疗效果。

(2)李某忠、张某林等人系“杰康诺”系列产品的代理商,虽不是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但是其产品来源、宣传资料来源、相关产品治疗效果的案例来源、产品的销售模式、产品费用的分配模式等都来自公司。客观上,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就是公司的代言人,公司不能在销售产品,获得利润的时候是存在,产生后果、承担责任时就全部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忠、张某林等人的销售模式、销售方法和手段应该都是明知的。即使不明知,也没有做好对其代理商的监督责任。

(4)根据李某忠在淮安区市场监督局的谈话记录,吴建法实际上是从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购买的“杰康诺”系列产品,由于吴建法不会网购,所以将钱转给李某忠,让李某忠代其购买,因此系吴建法与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产品买卖关系。

因此,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事实是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治疗功效的行为,所以应该对张夕兰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说明书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治疗功效)。

(5)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水在组织所谓直销的模式对相关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夸大产品是高科技产品,有解毒、化疗、靶向抗癌的效果(产品说明书也有同样治疗疾病和癌症的表述)已公证。

二、关于侵权行为。

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具体通过李某忠、张某林等人实施,具体表现为:言语上夸大其词、展示明显含有夸大治疗效果的宣传资料、列举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治疗案例、带吴建法到淮阴区赵集参观考察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治疗案例、到徐州参加会议、出售“杰康诺”系列产品、并要求张夕兰坚持服用产品等行为,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深信“杰康诺”系列产品的治疗功效,延误了张夕兰病情的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张夕兰死亡。

三、关于侵权后果。

李某忠、张某林等人的行为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在观念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在行为上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延误了合理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张夕兰死亡的后果。

四、关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李某忠、张某林等人通过在言语上夸大其词、展示宣传资料、列举成功案例、并带领吴建法到淮阴区赵集现场参观等行为进行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杰康诺”系列产品功效,使得吴建法及其家人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法,耽误的合理的治疗时机和治疗时间,李某忠、张某林等人行为与张夕兰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五、关于侵权过错。

李某忠、张某林等人为销售产品、获取利润,实施了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杰康诺”系列产品功效的行为事实,李某忠、张某林等人明知“杰康诺”系列产品性质、功能,明知一味的坚持服用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因此李某忠、张某林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故意的,存在重大的过错。

“上述被投诉人涉嫌传销等违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应该进行干预,将该案移送其地方管辖,或者责令江苏淮安市和上海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办案,对上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查处,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并切实维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正当权益。”江苏省淮安市民吴建法如是说。(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尚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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