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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汾西矿业孝义新柳煤矿发生井下中毒污水严重污染

 时间:2018-03-12 15:26:23来源:责任编辑:

12月2日凌晨4点多山西焦煤汾西煤业新柳煤矿(简称:新柳煤矿)井下发生十七人一氧化碳中毒,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十六人住院治疗,后导致瓦斯着火,记者随即前往调查事情经过。

记者赶到事发地点新柳煤矿已晚上九点多,新柳煤矿办公大楼已空无一人,在马路上见到几名工人和他们了解得知却有此安全事故发生,在零点班发生的事故当时下井十九人,在凌晨4点10分左右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其它十几人全部住院治疗。

记者当晚来到介休市汾西矿务局医院调查;知情人说以下是住院人员:

宋宝宝 34岁、路生 55岁、张小龙 36岁、张记尚 53岁、李强 49岁、张文利 47岁、郝永华

54岁、申江浩 25岁、陈芳 42岁、赵维民 45岁、宋鹏建 24岁、程水肖 29岁、张晋财 42岁、

靳平平 32岁、董王星 28岁、胡青英 27岁、

汾阳医院当晚调查:

李龙龙 男 28岁

柳林人(抢救无效死亡现在汾阳医院太平房)、请问:新柳煤矿对李龙龙经过什么抢救措施?为什么凌晨四点十分左右出事短短的四十几公里(柳湾煤矿到汾阳医院)到达汾阳医院就上午十点多了?你们是在抢救还是草菅人命?

据知情人说当时下井十九人住院治疗十六人、死亡一人,那两人去哪了?(有人说可能也没有了,有人说病危去太原治疗)请新柳煤矿告知于众?

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新柳煤矿见到了该矿宣传部马部长说明来意,马部长说:“他只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其它什么也不知道”,但是他们已上报汾西矿务局了。那么请问马部长宣传部部长职责是什么?那么是按实际情况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吗?

该矿矿工反映说:“发生这次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有人把瓦斯检查探头移离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如果瓦斯探头不要移离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领导这样做根本就是拿他们矿工的生命当儿戏,这样的做法太让他们心寒了”,矿工们还说今年已经发生两起死亡事件了。

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样的煤矿是否应该予以取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据知情人反映该矿只是上报住院10人、死亡一人,请问新柳煤矿为什么要瞒报?

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希望有关部门来认真彻查、追究负有责任的一切人员让死者安息给幸存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记者在调查安全事故期间看到新柳煤矿从暗管排放污水。

(第二天从暗管排放的污水)

周边老百姓向记者反映新柳煤矿一年四季就是这样排污无人管,污水污染了整条河流,下游老百姓不能用河水来浇地更不能让畜生来饮用,他们向乡镇、孝义市环保局、吕梁市环保局都反映过没有人管,环保部门只说罚款前几天还罚了新柳煤矿70万,为什么只罚款不禁止和治理呢?

《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三条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记者发稿,新柳煤矿宣传部还没有给记者总确伤亡人员数字和排污处理结果。

纪检部门应该引起重视,严查相关部门领导这样的失职渎职,还老百姓一片青山绿水。

我们将对此次安全事故、暗管排污予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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