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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煤集团宁武榆树坡煤矿一起矿难被瞒报 监管失守

 时间:2018-03-11 16:26:16来源:责任编辑:宁武 榆树 阳煤集团

近年来,矿难瞒报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在一刹那之间便消失的无影无踪。对此,国家不断出台不少政策与法规用于彻底抵制矿难瞒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防御措施,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并对涉嫌瞒报的相关责任人均进行了严肃的处理。然而,政策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无视国家利益、无视社会利益、无视人民群众利益,私利作祟、监管失守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却反而愈演愈烈。

2017年8月11日临晨3时许,山西省忻州市阳煤集团榆树坡煤矿发生一起矿工死亡瞒报事件。

死者,高宇飞,男,47岁,退伍军人,榆树坡煤矿上临时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黑豆沟村人,与妻子沈平生有一女一儿,妻子祖籍甘肃省天祝县。8月10日晚,死者7:00开始上班,在井下开防爆工程车,矿方对外宣称死因是因为没刹车,碰到巷道翻车而遇难。后8月27日,埋葬于老家祖坟。

死者高宇飞

死者女儿就读于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死者儿子就读于忻州附中

经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调度中心核实,该起矿难没有记录,属于恶意瞒报。

对此事件,本网一行日前亲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值勤的武警表示需要给里边打通电话方可入内。而办公厅一位女士接起电话一听是由于矿难瞒报事宜,便以领导正在工作为由,不方便接待委婉的谢绝来访。

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先抢救后及时报告煤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而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也联合颁发《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然而,在山西省忻州市,严压之下部分违规违法现象仍然不能被完全禁止,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一度沦为社会的一种悲哀,利欲熏心的背后同时更折射出了当地政府行政权力的腐化。

知情人透漏:事故发生后,矿方之所以选择隐瞒不报的原因是由于一旦上报对煤矿的追究责任力度是非常大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而矿主要领导也会被问责。最重要的是在每年年终考核的时候会受到巨大影响。而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也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而被“一票否决”。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努力“往下压”。畸形的政绩使劲地冲击着法律、法规的底线,其实也是维护矿方和领导共同利益的“同盟”结合产物。

不该发生的事实依然在山西省忻州市发生了,究其幕后,究竟是谁充当了“黑暗”的保护伞,“明修匝道,暗度陈仓”,沆瀣一气共谋“钱”途,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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