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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乱判案 豫高院段励刚、李继红、王盛楠胡作为

 时间:2018-03-12 14:38:23来源:责任编辑:

在法治文明日益被倡导的今日,在朗朗乾坤青天白日之下,身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段励刚、李继红、王盛楠合伙做出一个不懂法却执法的乱作为,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八个字,简单武断否定了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

事情的起源是这样的,2008年5月30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下发淮政土字(2008)30号文件《关于李法鼎补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因该土地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石油分公司)发生纠纷,周口石油分公司一直上诉至县、市两级法院,要求撤销淮政土字(2008)30号文件。经过县、市两级政府确权后,县、市两级法院民事终身裁定和县、市两级法院行政终审裁定,均驳回周口石油分公司裁定。

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46号行政裁定的意见是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总公司的起诉,中院裁定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化总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但在2017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行终1591号文要求:1、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46号行政裁定;2、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就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比较来看,周口中院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河南省石油总公司没有关系是说理清楚的,而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中却仅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八个字,没有任何说理性,事实上无论是在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或是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周口分公司均认为自己就是合同的签订、履行,并向法院提交了原始的并购材料,且争议土地上的加油站主管机关就是我们提起的周口分公司,而并非河南石油总公司。

鉴于以上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段励刚、李继红、王盛楠却做出了(2016)豫行终1591号文的行政裁定,与事实法理相违背,这是不懂法、乱作为的行为,这种视法律为儿戏,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并做出合理正确裁决。

来源:法治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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