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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夫妻抗争官员发包土地离奇获刑

 时间:2018-03-12 14:36:49来源:责任编辑:

吉林省舒兰市金马镇朝阳村是一个很偏远的小村落,出生于1960年左右的于得江、李凤英夫妇就住在这个偏僻村落的四社里。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夫妻俩就在那里耕种着三块村集体的弃耕地,过着与世无争的安宁、幸福生活。可是,2003年初的一天,突然有人找到他们说:你们要继续耕种这三块地,就得向我交承包费!不交就不让你们种了!夫妻二人感到很惊诧,抬头看看来人,那人却很郑重的告诉他们:市里有个大官把地包给我了,包括你们这三块地,整整100垧呢!说这话的人叫田延灼。夫妻二人不解的问:这三块地,我们都种了二三十年了,都是合法的,凭什么承包给你?我们凭什么向你交承包费?

可是,从那一天开始,夫妻两人的命运就被彻底改变了——夫妻俩先后被判了个非法侵占农用地罪。为了洗清罪名,他们一次次上诉、申诉,直到今天也没有结果。

三块地都是村集体的 大官发包未通过法定程序

吉林舒兰:夫妻抗争官员发包土地离奇获刑

据李凤英介绍和其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夫妻一共耕种了三块地:第一块6.015亩,是于得江依法取得林权证范围之内的土地,在林权证标明的边界四至之内,林权证是舒兰市政府颁发的;第二块地8.365亩地,是集体土地,原使用人是于得江的弟弟于得水,后流转至于得江使用;第三块地2.48亩,是买邻村朝鲜族人朴云峰和于德江父亲的土地,是权属不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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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块地是没有争议的。对于有争议的第三块地,金马镇朝阳村村委会2008年1月24日出具了一份证实材料,证实:“于德江(即于得江)现在耕种的土地原系四社的弃耕地,1978年分田到户以后,被我村村民于国芳重新种植,后来于得江从外地打工回村,于1987年前后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得此地种植至今,此地并非于得江私自开垦,更不存在私自抢种,虽然现在林场将此地划归林场所有,于得江一直对此事存在争议,并且多次上访林业局、舒兰市人民政府,该土地争议时至今日,上级机关也没有以书面答复于得江本人,我村亦未收到上级机关的书面答复材料。”

据此,于得江、李凤英夫妇认为,他们的三块土地都是合法耕种的。

但是,就是这样的土地,在2003年前后,舒兰市政府在原舒兰市委主要领导王书东的主导下,为了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将朝阳村周围的100多垧集体土地按照国有林地承包给了田延灼,让其“退耕还林”,于是田延灼成了承包大户。而田延灼拿到承包合同后,采取的手段就是:你要种地,就得向他缴纳地租,不交租金,他就以退耕还林的名义收回土地。他还组织了一伙人以这种手段收取地租,绝大多数村民都屈服了,交了地租后继续种地。但是于得江夫妇却不肯屈服,他们认为自己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凭什么还得向田延灼交地租?要退耕还林也应该由自己还林,拒不交地租,开始自己还林。但是,他们种上树苗,就被田延灼一伙人拔掉,田延灼还声称:土地已经承包给我们了,于得江没有资格还林植树,你种树就拔掉,于得江为了守住土地,只好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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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初这100垧土地对外发包是否存在猫腻呢?

据于得江的律师调查,此次发包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是无效的或称是非法的(详述见后文)。

而据官方媒体2017年1月12日报道,王书东目前已被双开。该报道称:“王书东在任舒兰市委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纪律,未经议事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工作纪律,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屈辱的伸冤过程 案件撤诉后又双双获刑

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可是田延灼这回还真就遇上茬子了,于得江夫妇偏偏就是不信邪,就是不买田延灼的帐,于是田延灼就在2008年初向当地林业派出所报案,告于得江非法侵占农用地。当年春天,金马林场林业派出所以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的罪名将于得江逮捕,继而由舒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于得江的律师介绍:该案在检察院、法院之间经过了数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法院几次更换办案法官的情况下,最后判于得江10个月有期徒刑。于得江不服,上诉后,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发回重申。舒兰市法院开庭重申后,以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的名义暂时结案,法院也给于得江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暂时告一段落。

吉林舒兰:夫妻抗争官员发包土地离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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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10月开始,于得江的家人认为这是一个错案,要求赔偿。2012年11月4日,舒兰市法院与于得江、李凤英夫妇在金马镇一位副书记和一名教师的见证下达成了协议: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2万元;土地与村上协商;前两款达到,不上访并撤回申诉。但在领取到5万元后,李凤英遭到抓捕,罪名居然是敲诈勒索!

在法庭上,于得江、李凤英和他们的律师据理力争,敲诈勒索的罪名没有定上。此案先是由舒兰市法院管辖,后又移交到蛟河市法院。在案件异地管辖的转移过程中,检察院又重新提起了对于、李二人非法侵占农用地的起诉,理由是:这两年,二人还在种地。后经协商、沟通,在于、李二人认罪的条件下,判缓刑,法院给予协调解决土地问题。于是,蛟河市法院(2014)蛟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于得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凤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于得江夫妇认为判决错误 法院至今未能纠正

在李凤英看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她提出如下理由:

导致这次争讼的根本原因,是舒兰市政府在原主要领导王书东的主导下,将包括本案土地在内的上百垧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了田延灼,表面看是让他退耕还林,实际上是由他收地租和享受政策补贴而从中渔利。她说:法院以我们没有和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由,认定我们是非法侵占土地,于是判罪量刑。我们耕种集体土地已二十多年了,村上也没要我们签合同,村民也不反对我们耕种,我们怎么就是非法侵占了呢?

关于有争议土地问题,吉林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就解决林地纠纷问题发了一个5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对解决林地纠纷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是否签订合同只是个程序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内部问题,不存在非法侵占问题,更不能因此判我们犯罪!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的程序也是违法的。原一审判决被发回重审后,舒兰市检察院三次撤回起诉,四次重新起诉都没有新的证据。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不能再起诉,可是舒兰市检察院还是起诉了。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侦察时,认为三块地是国有林地,因此证据都是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的,证人证言,官方出具的证实材料都说是国有土地。可是经过林权证证实后已明确是集体土地,但是法院仍然用原来的证据定罪,硬判于得江有罪。因此,法院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有错误的。

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许子生律师在多次庭审中都是为于得江夫妇做无罪辩护。他认为:

一、对于占用的三块地,不是非法占用,而是有法律依据的占用。第一块地是有林权证书的土地。按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据此,李凤英、于得江占用该片土地有法可依。第二块地是集体土(林)地,所有权在金马乡朝阳村四社,是四社的集体土地,不是朝阳村的。四社并没有反对李凤英、于得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第三块土地是从朴云峰手里“买来”的土地,而且已经过了二三十年的使用。

二,李凤英、于得江同意并积极退耕还林,李风英没有犯罪的故意。2003年前后,当政府号召退耕还林时,李、于是积极响应的并付诸行动,先在有林权证的土地上栽了树苗,后被田延灼给拔掉,使其不能再种树。对另两块地,李、于也要以自己是土地合法使用者的身份“还林”,但遭到金马林场和田延灼等人的拒绝,说他俩没有这个资格,要“还林”须以交付土地租金的方式才能被许可。李、于二人坚持自己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不肯交租,才造成了没有退耕还林的状况,并非是恶意不退耕。

三、舒兰市政府与田延灼签订的合同是造成李凤英、于得江不能退耕还林的原因。本案件就是因为田延灼依据承包合同收租遭拒绝才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集体森林、树林、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舒兰市政府将农民的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给田延灼,没有经过上述的法定程序,是无效的。即使要承包,也要依法优先承包给李凤英、于得江。

四、“林业种植条件”没有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此犯罪须有三个条件:一是非法占用林地;二是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三是达到一定数量。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对于是否严重破坏原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问题:首先这些地是从于得江父亲和他人手中继承过来的,已耕种二三十年,因此不存在造成原植被严重毁坏问题;第二,不存在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也不存在严重污染问题。仅就此一点,李凤英、于得江就不构成犯罪。至于林业部门的所谓鉴定,是不科学的。它没有数据和标准,也没有采样的记载,其结论不知是根据什么给出的。实际情况是,原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已于近年种树,树木长势繁茂。怎么能说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呢?

综上,李凤英、于得江虽然有种植农业作物的行为,但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程度的结果。仅就结果而言,李凤英、于得江也无罪。

依据上述理由,李凤英夫妇不断申诉、上访,但是至今没有结果。

吉林舒兰:夫妻抗争官员发包土地离奇获刑

据了解,舒兰市法院为了使于得江夫妇不再上访,曾经与其达成协议:给予其12万元赔偿,并帮助协调解决土地问题,但是至今仍未能兑现,却曾经试图以敲诈勒索给其定罪,虽然没有定上敲诈勒索罪,但是夫妻双双获刑。我们不禁要问:已经撤诉、撤案了,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舒兰市检察院为什么要重新起诉?其依据是什么?法院又是依据什么重新给人定罪的?舒兰市政府何时才能纠正过去的错误?法院何时才能纠正错误?何时才能履行当初的协议?我们期待着法律早日给于得江夫妇一个公正!(记者劲松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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