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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起依据非法鉴定的刑案 为何无人依法处理

 时间:2018-03-12 14:37:09来源:责任编辑:

法律明确规定:鉴定应有鉴定人签名,无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然而,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不仅没有鉴定人的技术职称,同时也竟然没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无人签名也就是无人负责,不知一份无人负责的鉴定,其证据效力又在哪里?也不知出具这份奇葩鉴定依据的又是哪条法律?

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时,应当审查是否具有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说明和鉴定人的签名,如没有则就不产生证据效力,不能当作定案的根据。

不知据此定案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二款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对此,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文萃报》也在两个整版的法律咨询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中明确指出,该案属于法定再审情形之一,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然而在申诉人手持多份重伤鉴定长达十三年的不断申诉中,天津市检察院和法院却拒不抗诉和再审,而更令人发指的是,天津市检察院还竟然在申诉答复书中说:依据无签名鉴定的该判正确。不知其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申诉人不知本案背后是何人在作祟,又涉及着一股怎样的法外力量,但却知道天津高法的这份无签名鉴定,正是出自现任天津市检察长于世平在天津高法任主管司法鉴定的副院长之时,不知这份无签名鉴定是如何在他的把关下枉法出具,也不知在长达十三年的漫长申诉中,天津市检察院对这起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刑案为何拒不抗诉。是法大还是权大?天津市检察院为何执法违法?

综上所述,天津高法出具的这份无签名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定案的两份刑附民裁判没有法律依据;天津市检察院认定依据无签名鉴定的改判正确没有法律依据;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该判拒不抗诉再审也没有法律依据。

(张永兴)

据此,本案从头到尾均无法律依据,如此之有法不依还谈何依法办案,如此之有错不纠还谈何执法如山,明明是有悖法律,却被认定正确,明明是冤假错案,却无人纠正推翻,这就是天津的司法吗,简直是无法无天。对此,申诉人表示,此案不纠,永不息诉,并深信在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枉法的本案终有一天会被推翻,渎职的办案人终有一天会被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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