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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和原则

 时间:2018-03-12 14:48:49来源:责任编辑:

[一]采访身份

禁止扮演国家公务人员。

1、

在隐性采访中,应禁止记者扮演政府工作人员,借助职位之便获取新闻信息。同时,记者也不能扮演司法人员,借助审理案件来获取信息。另外,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不能扮演军事人员,来获取我国的军事新闻和军事资料。

禁止扮演违法犯罪分子。

2、

记者扮演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卷入犯罪案件之中,危害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记者扮演违法犯罪分子会导致记者的行业形象受损,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

禁止改变性别角色。

3、

记者改变性别角色进行隐形采访会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不符合现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

[二]采访方式

禁止窃听、窃录。

1、

如果记者窃听到的新闻信息遭泄漏会导致不法分子的滥用,给被采访者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同时,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的过程受商业利益的诱惑出卖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会给被采访者带来恶劣的影响。

合理偷拍。

2、

首先,对于记者偷拍所得的信息来说。偷拍信息容易遭到泄露和贩卖,给被采访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其次,偷拍的资料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影响新闻事业的行业形象;最后,对于记者偷拍行为来说,如果偷拍行为被别人发现,会给记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三]采访内容

、保护国家机密。

1

国家机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偷盗贩卖的,关乎国家机密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信息。隐性采访应禁止对国家机密进行采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护公民隐私。

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未经允许对公众人物进行摄影、录像等,避免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如:医疗卫生部门对于某些疾病规定了“不得将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当然,如果公民的隐私事项已经危及社会的公众利益,显而易见,这就不能限制新闻记者的采访形式。

[四]坚持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

一定要注意采访、报道态度的客观性,切忌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要用事实说话,不要以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语调说话,更不能强加于人。

隐性采访只适用于不便于显性采访的特定场合。

2、

隐性采访的目的不是为了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问题,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

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的原则。

3、

在隐性采访开始之前必须征求领导的批准,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不能随心所欲,自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就独自进行采访。

坚持不能强迫和威胁被采访者的原则。

4、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所使用语言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尽量不要太过主动的去诱导被采访者说出所知道的资料。

如:有些记者在采访卖假发票的时候,可以首先假扮购买者,让被采访者主动说出假发票的来源,而不应该主动去询问对方:“有假发票吗?”这种行为属于记者主动,很可能产生诱导的 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记者应该在隐性采访的时候,尽量让被采访对象主动询问记者:“需要假发票吗?”这个时候被采访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情况都是属于正确的方法所获得的,从而使记者避免触及法律法规。

坚持不能伤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5、

国家对未成年人是给予特别保护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更明确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因此,隐性采访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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