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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团伙借加盟“大红袍茶友俱乐部”敛财致千人上当

 时间:2018-03-12 14:51:39来源:责任编辑:

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加盟“大红袍茶友俱乐部”会员,收藏珍品(大红袍)茶叶,高额分红为幌子,在洛阳市西工区非法敛财,致当地上千名百姓上当受骗。2017年7月,此案被告人刘某媛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但受害群众认为刘某媛的行为涉嫌诈骗,要求以涉嫌诈骗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河南洛阳市的多位受害群众陈述了事情经过:

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雷大厦11楼。2012年7月以来,该公司以张某阳(郑州总经理)、陈某刚(洛阳总经理)、徐某华(副总经理)、刘某媛(后勤部长)、徐某恩、李某辉等人为首,声称受河南日升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展“大红袍茶友俱乐部”会员及下线。陈某刚等人声称,河南日升昌实业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河南省会郑州,经营项目有钢材、五金、水泥、洗煤厂、矿山、武夷山茶厂等等,实力非常雄厚。以“收藏珍品(大红袍)茶叶,高额分红”为幌子,诱骗人们加盟“大红袍茶友俱乐部”会员,签定《珍品(大红袍)茶叶收藏协议书》。根据协议,购买该公司价值6千元、1万元、2万元不等的茶叶,即可成为俱乐部会员。其中6千元为银卡,1万元为金卡,2万元为钻卡,每月分红最高可达5%。一年之后归还本金。至2013年5月资金链断裂,约有上千名洛阳当地群众上当受骗,涉案金额约3600多万元。

此案被告人刘某媛,女,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洛阳人。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2017年7月27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陈道刚、徐路华(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刘媛媛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春雷大厦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以河南日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昌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组织集资参与人到郑州日升昌公司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推广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以固定收益为诱饵,与孙翠英、彭隶娟等505人签订珍品(大红袍)茶叶收藏协议书或购买茶叶协议书,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陈道刚、徐路华、刘媛媛等人在洛阳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3.6万元,已兑付本息268.39万元,给集资群众共造成损失1425.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媛媛退款18.55万元(注:是取保候审的押金还是其它什么款项,不得而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媛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媛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以退出非法获利,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媛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身为洛阳市西工区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后勤部部长,刘某媛负责管理上点位和往洛阳市上千名受害者拨电子币(就是拨钱),还是河南日升昌实业有限公司基金会委员会委员。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方式,同时虚构投资点位并分红的事实,诱使孙翠英(洛阳市退休职工)先后向其支付10万元钱,以冯玉霞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有刘某媛虚构出来的冯玉霞的高点位,使控告人孙翠英不但没分红,连同10万元钱也血本无归。同时,被控告人刘某媛以同样的方式也骗取了500多人现金一千多万元(还有500多人没有报案)。后经了解,所谓的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根本就不存在。事先,刘某媛与陈某刚(洛阳总经理)、徐某华(副总经理)等人亲自前往郑州日升昌公司总部,商议怎么运作这些子虚乌有的项目骗局;事后,刘某媛将收取受害者的款项都用于够买房产、汽车等挥霍掉了。

梦想之旅公司所谓的千亩茶山,经查证纯属子虚乌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受害群众的财产权利,司法机关应尽快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给控告人造成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刘某媛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骚扰我们这些受害人,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她让我们这些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我们不出,她就对我们进行谩骂、殴打。在检察院里面和门口带领全家5口人殴打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刘某媛一再阻止我们这些受害人主张正当权利,并威胁我们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当予以收监。一方面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另一方面也维护我们这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当时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情,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同时,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15日,孙翠英通过该公司后勤部部长刘某媛先后两次缴纳10万元,其中4万元交给刘某媛本人,没有给合同。2013年9月,刘某媛反而起诉孙翠英,要求孙翠英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3年12月2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下达(2013)洛龙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刘某媛本人现在已被判刑,此案在2017年10月份已经重新立案,处于再审阶段,当事人希望依法撤销(2013)洛龙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并加快再审进度,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受害群众的正当权益,我们提出以下诉求:一是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刘某媛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二是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刘某媛退赔因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三是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刘某媛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四是依法冻结被控告人刘某媛的工资。(来源:中华网 作者: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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