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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煤矿死亡事故蓄意瞒报煤管局涉嫌联手矿方发放“封口费”

 时间:2018-03-12 14:51:39来源:责任编辑:

中国社会监督新闻网据简书昝小鱼平台曝光:据知情人反映,陕西韩城昌兴煤矿在2017年12月21日凌晨4时左右,发生一起井下水仓破裂事件,致使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不是积极上报,而想方设法瞒报,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韩城煤管局居然有工作人员公开登记前来采访的媒体,发放不等数量的“封口费”,完全致党纪国法而不顾。

据悉,死亡的3人分别是49岁的岳建明、51岁的宋祖华和36岁的马金刚,三个人都是正值壮年,是各自家庭的顶梁柱,矿方为各家赔偿180万左右了事。而对于前去采访的媒体采取在煤管局登记,然后到韩城“锦湖酒店”510房间领取数量不等的“封口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敬请陕西省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维护法律的尊严,本网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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