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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屡遭曝光:涉嫌非法集资仍未改

 时间:2018-03-12 14:51:29来源:责任编辑:

善林(上海)金融是一家大型的专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善林金融”在各大城市设有超百家线下理财分支机构。P2P新规颁布已近八个月,善林金融问题整改了吗?

金融虎注:本文2017年4月27日原发于市场周刊网站

善林金融屡遭曝光:涉嫌非法集资仍未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24日颁布后,该管理暂行办法在业内被称为史上最严的P2P新规。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规之初,曾连续两次被新闻媒体曝光:善林金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债权拆分转让、设立资金池等。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专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善林金融”在各大城市设有超百家线下理财分支机构。P2P新规颁布已近八个月,善林金融问题整改了吗?

2017年4月10日记者在“善林金融”扬州分公司发现,该分公司线下理财业务仍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暗访过程中,黄经理向记者提供了相关宣传资料,并介绍说:目前“善林金融”分公司仍然以线下理财为主,在售的理财产品为“鑫月盈”、“鑫季丰”、“双季月盈”、“双季盈”、“月月盈”、“鑫丰年”,期限为3个月到24个月,预计年化收益为7%-13%,起投资金为1万。

黄经理说:线下理财“投资者是与善林金融签署合同,合同中的乙方(理财)与丙方(风控)都为我们公司,投资者资金为我们公司所用。投资一个月后得到一份债权列表。债权列表为善林金融法人周伯云先将资金放贷给借款人,形成债权,投资者再投资购买周伯云债权并得到相应收益。匹配给投资者债权列表中的出借人均为白领、干部、有质押物的人。”

黄经理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中附有一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转让人(原债权人)为“善林金融”法人代表周伯云。

问题来了,比如出借人约定的出借时间是一年,善林金融每个月会发给出借人一份《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每个月债权列表中显示的借款人也会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证明,出借人的投资款在善林金融匹配过程中,债权和期限已被拆分。参予起草和制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指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将会暴发大规模危机甚至卷款跑路的严重问题。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讲,原债权人就是自然人个人。善林金融扬州分公司黄经理介绍,他们门店一年的融资业绩达两千多万,依此推算善林金融每个月吸纳投资人资金应该在10几亿元人民币。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伯云,善林金融吸纳投资人的资金后,匹配购买的是周伯云的债权。也就是说,周伯云把钱先借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然后再把债权转卖给投资人。周伯云持有的庞大债权是个人自有资金吗?周伯云的债权如果是动用公司的资金,那么是否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问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善林金融屡遭曝光:涉嫌非法集资仍未改

记者在黄经理提供的一份协议书中,看到一张投资者2017年4月9日交款的POS机刷卡小票,小票商户名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交易类型为消费。也就是说,投资人的钱没有银行存管,不是直接借给借款人的,而是进入了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帐户,这是典型的设立资金池的违规违法行为。

国家规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不能触碰投资人的资金。2017年4月18日,记者来到“善林金融”上海总公司,针对“善林金融”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总公司李煜经理接受记者采访。

李煜经理告诉记者:公司与廊坊银行签署的存管协议,预计6、7月份上线可查看电子档协议书,公司目前正在转型,公司债权转让的融资模式是在《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的行为,如今已经不存在。

记者出示了扬州分公司2017年3月10号签订的一份协议复印件,在事实面前,,李煜经理不再否认,承认善林公司确实还存在诸多问题。

线下理财被P2P新规所严格禁止,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不可逾越的红线。2016年10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11月底前对“拒不整改或情节比较重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善林金融将何去何从?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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