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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的问题烟是谁在包庇

 时间:2018-03-11 23:24:42来源:责任编辑:

烟草本是国家专卖,烟草批发必须由烟草公司经营。个人必须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才可进行烟草零售,但在朔州市,非法贩卖运输烟草堪称泛滥,数量之大令人咋舌,其中不乏大量假烟。其中一个烟贩子竟然是烟草专卖局干部。曾经当过县级烟草专卖局局长。

2017年中秋期间,朔州开烟酒店的张某由于出货量大,而烟草公司供应不足,就从号称朔州最大烟贩子的朔州开发区中发名烟店陆续调取500多条硬黄盒芙蓉王烟卖给客户,中秋过后,张某开始接到多个买烟人的电话,反映烟是假的,此后,买烟人络绎不绝来退货,张某找多个老烟民品吸后都认为是假烟。张某随后联系中发名烟老板刘再忠退烟,经过数次协商,刘派人过来退了部分烟,剩下的却不给退了,2017年11月1日晚上,刘再忠带人来到张某店里讨要货款,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后报警。张某朋友同时给烟草专卖局打电话举报。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接到举报电话的朔州烟草专卖局竟然无动于衷,11月10日,接到反映的晨报记者来到朔州市烟草专卖局,见到了办公室闫主任,向其反映此事,闫主任表示会安排查处。

几日后,未见查处结果,但记者却接到数个说情电话,无一例外要求不要发稿,据了解,开中发名烟店的刘再忠原是怀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现长期不上班。中秋节期间这批芙蓉王烟卖出去好多家烟店,部分烟店已经退货赔款了事,可见这批问题烟数量不少。作为曾经的烟草专卖局局长,执法者,刘再忠岂能不知道贩卖烟草违法?朔州烟草专卖局迟迟没有查处结果,是碍于情面还是玩忽职守?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 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另据知情人透露,中发名烟老板现在尚有两批,价值90余万非法烟被查扣,数量如此巨大的案件,不知道朔州烟草专卖局会做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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